所謂非市場經濟地位,是指世界貿易組織中的非市場經濟國家。“非市場經濟”的另一種說法就是“國家控制經濟”或“中央計劃經濟”,是反傾銷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在西方國家的反傾銷法中,非市場經濟國家通常是指那些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企業(yè)的生產、銷售活動和產品價格由政府決定、貨幣不能自由兌換的國家。其含義的正式表述是指“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條款”,即在確定反傾銷案例中的“正常成本”時,市場經濟國家可以選擇本國國內價格作為參照系,而非市場經濟國家則必須選擇替代國作為參照系。這對具有低成本出口優(yōu)勢的我國來說是極不公平的。
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
關于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美國與歐盟的標準不完全一樣。
美國的“標準”包括:(1)貨幣的可兌換程度;(2)勞資雙方工資談判的自由程度;(3)政府對生產方式的控制程度;(4)設立合資企業(yè)或外資企業(yè)的自由程度;(5)政府對產業(yè)的產品數量和價格的控制程度;(6)出口管理方式。
而歐盟的 “標準”分為“對國家”和“對企業(yè)”兩種。
對國家而言,市場經濟的標準包括:(1)國有企業(yè)比重不能高;(2)資源由市場分配;(3)對私人財產權保護;(4)企業(yè)會計制度符合國際規(guī)范;(5)政府對經濟特別是產品的成本沒有干預。
對企業(yè)而言,市場經濟的標準包括:(1)市場機制決定價格、成本、投資;(2)企業(yè)有符合國際財會標準的基礎會計賬簿;(3)企業(yè)生產成本與融資不受非市場經濟體制的扭曲;(4)企業(yè)有向國外轉移利潤或資本的自由,有決定出口價格和出口數量的自由,有開展商業(yè)活動的自由,破產法適用于企業(yè);(5)匯率變化由市場供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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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危害
反傾銷領域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一直以來使中國的企業(yè)和產品遭受了不公平待遇,導致中國產品被征收高額反傾銷稅,產品出口受阻。
首先,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危害主要來源于以下兩個隨意性:
1.對非市場經濟地位認定的隨意性。非市場經濟地位由誰認定、以什么標準認定,既沒有規(guī)則可尋,也沒有透明性可言。在關貿總協(xié)定(GATT)和世貿組織(WTO)的規(guī)則中實際上沒有專門針對非市場經濟的條款。因此,根據申請加入的程序以及GATT和WTO的決策機制,這種認定往往由GATT和WTO一些主要締約方或成員所操縱,成為限制申請國家的一種手段。即便是WTO主要成員之間的非市場經濟標準也往往表現(xiàn)出很大的不同,幾乎是每一個國家有一個版本。這種情況對于通過自己誠實的努力改變非市場經濟狀況的國家非常不利。
2.選擇替代國的隨意性。在非市場經濟地位被認定的情況下,在確定反傾銷和反補貼的貿易摩擦中,選擇哪個國家的哪個產業(yè)或企業(yè)作為“類似的參照”標準也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在同樣一種貿易爭端中,不同WTO成員會選擇完全不同的參照國家。譬如,1998年歐盟對中國彩電的反傾銷是以新加坡為參照標準,2004年美國對中國彩電的反傾銷則是以印度為參照標準,這種做法不利于非市場經濟國家向市場經濟的轉化。
其次,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危害性來自于利用第三國的價格和匯率來推斷非市場經濟國家價格水平的機制的不透明性。在反傾銷訴訟中,關鍵問題在于確定是否存在傾銷以及判定傾銷的幅度。由于不透明性的存在,尤其是在涉及非市場經濟國家時,在很大程度上,進口國企業(yè)可以操縱損害標準。
最后,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危害性不僅僅局限在WTO成員之內。雖然這種先例是在GATT締約方之間首先出現(xiàn)的,但是其應用卻超出了多邊貿易的范圍。譬如,歐美國家在處理與非GATT締約方或者非WTO成員的雙邊貿易關系時,也采用這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