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非市場經濟地位,是指世界貿易組織中的非市場經濟國家。“非市場經濟”的另一種說法就是“國家控制經濟”或“中央計劃經濟”,是反傾銷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在西方國家的反傾銷法中,非市場經濟國家通常是指那些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企業(yè)的生產、銷售活動和產品價格由政府決定、貨幣不能自由兌換的國家。其含義的正式表述是指“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條款”,即在確定反傾銷案例中的“正常成本”時,市場經濟國家可以選擇本國國內價格作為參照系,而非市場經濟國家則必須選擇替代國作為參照系。這對具有低成本出口優(yōu)勢的我國來說是極不公平的。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關于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美國與歐盟的標準不完全一樣。美國的“標準”包括:(1)貨幣的可兌換程度;(2)勞資雙方工資談判的自由程度;(3)政府對生產方式的控制程度;(4)設立合資企業(yè)或外資企業(yè)的自由程度;(5)政府對產業(yè)的產品數量和價格的控制程度;(6)出口管理方式。而歐盟的 “標準”分為“對國家”和“對企業(yè)”兩種。對國家而言,市場經濟的標準包括:(1)國有企業(yè)比重不能高;(2)資源由市場分配;(3)對私人財產權保護;(4)企業(yè)會計制度符合國際規(guī)范;(5)政府對經濟特別是產品的成本沒有干預。對企業(yè)而言,市場經濟的標準包括:(1)市場機制決定價格、成本、投資;(2)企業(yè)有符合國際財會標準的基礎會計賬簿;(3)企業(yè)生產成本與融資不受非市場經濟體制的扭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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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簡要評析 反傾銷協(xié)定第 6.8 款規(guī)定,當一方(1)不允許使用必要的信息;(2)未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信息;(3)嚴重妨礙調查時,調查機關可以不考慮第一來源的信息而尋求依賴于 “可獲得的事實”。根據《反傾銷協(xié)議》附件 2 的規(guī)定,利害關系方即使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準確,調查機關并不能一概以此忽略其提供的信息,認為其構成“不允許使用必要的信息”。根據附件 2 第 5 款“即使提供的信息并非在各方面都理想,但是此點并不能使調查機關有理由忽略該信息,只要利害關系方已經盡其所能?!币虼?,如果利害關系方已經“盡其所能”,則調查機關應當容忍其信息的某些不完善,而不能忽略其已經提供的信息。同時,在利害關系方已經“盡其所能”提供信息而信息仍然不理想時,信息的缺陷,即信息的不完整、不準確必須達到一定的程度,調查機關才能認定利害關系方“不允許使用”必要的信息。本案中, Tubac 提供了墨西哥調查局所要求的數據,雖然在數據上存在部分錯誤,然而,如專家組認為的那樣,報告也說明所有核查團所要求的數據和資料都沒有拖延,也不存在其它問題,而且Tubac 也盡其所能的予以了合作,并不存在嚴重妨礙調查的情形,因此,“可獲得的事實”在本案中的適用缺乏反傾銷協(xié)定所規(guī)定的必要條件。附件 2 第 6 款規(guī)定,如受調查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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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作為一種不公平的貿易手段,應該受到譴責、制裁、以儆效尤。對于傾銷這種不公平的貿易做法,以不甚嚴格的要求就可采取嚴厲的手段予以制裁,既可保護國內產業(yè),又能保護生產者。其實,這只是一個神話。當我們從經濟的、邏輯的角度深入考察其基本目的和一些具體規(guī)定時,就會發(fā)現,反傾銷法,不論是國際協(xié)議,還是各國國內法的規(guī)定,有許許多多似是而非、甚至南轅北轍之處。因此,為真正保護公平貿易,對反傾銷法必須進行改造。僅舉其犖犖大端,即可見反傾銷法的不足及其與現實生活的脫離。一、目的性的缺陷從反傾銷法的角度來看,傾銷被視為是一種不公平的貿易做法,因此,要采取相應措施去制約它,從而保護公平貿易。但事實上,這種做法適得其反。不論是20世紀40年代醞釀成立的ITO,還是由于其半途而廢而代之的GATT,以及目前的WTO,其目的都是減少貿易壁壘,促進自由貿易,“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yè)、保證實際收入與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xù)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fā)展商品的生產與交換”。要達到這一目的,必然之舉是減少、消除貿易壁壘,促進自由競爭。事實上,作為總協(xié)定反傾銷法的藍本的、奠定現代反傾銷法基礎的美國1921年《反傾銷法》,其目的并非為保護自由競爭,而是保護其國內產業(yè),是保護主義的產物。20世紀初反傾銷法剛出臺時,遭到反傾銷指控者常常發(fā)現其行為符合競爭法。美國在70年代經濟地位有一定下降,產業(yè)界人士難以接受外國廠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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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家組分析(一)墨西哥能否適用可獲得的事實《反傾銷協(xié)定》第 6.8 條規(guī)定,如任何利害關系方不允許使用或未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嚴重妨礙調查,則初步和最終裁定,無論是肯定的還是否定的,均可在可獲得的事實基礎上作出。在適用本款時應遵守附件 2 的規(guī)定。危地馬拉聲稱墨西哥調查局不公平地全部拒絕了 Tubac 的數據,而采用了可獲得的事實(正常價格的請求數據和來自進口商的出口價格數據)。其聲稱所提供的數據都被墨西哥調查局所查證了,任何數據問題都非常小,并未引起“不適當的困難”,且 Tubac 充分地與調查當局合作并提供其要求的所有數據,因此已經“盡其所能”。墨西哥則聲稱核查所遭遇的問題非常多且異常重要,認為 Tubac 故意少報和錯報了數據,因此所有的數據庫都是偏頗、不值得信賴的。Tubac 不僅“未提供必要的信息”,也“未合作”,因此“嚴重妨礙了調查”。對于此案記錄是否包含任何證據證明 Tubac 故意在核查或任何其他情況下在問卷中提供錯誤的信息,專家組認為沒有。的確,據核查報告,對于核查成員而言,Tubac 在數據上存在部分錯誤,然而,報告也說明所有核查團所要求的數據和資料都沒有拖延也不存在其它問題。一個沒有偏見與客觀的調查機關不會據此核查報告像墨西哥所聲稱的那樣認為 Tubac 未合作。同樣,T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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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7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應印度國內企業(yè)Technova Imaging Systems (P) Ltd. 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臺灣地區(qū)和越南的數字膠印印版(Digital Offset Printing Plates)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本案主要涉及印度海關編碼8442.50項下產品, 以及海關編碼3701.3000、3704.0090、3705.1000、7606.1190、7606.9190和7606.9290項下產品。本案的傾銷調查期為2018年7月1日~2019年3月31日(9個月),損害調查期為2015年4月~2016年3月、2016年4月~2017年3月、2017年4月~2018年3月及傾銷調查期。(來源: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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